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是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时机已成熟。刑事诉讼法典既需符合结构搭建、条文编排、用语规范等方面的形式要件,也要满足实现正当程序、重塑诉讼构造、具备操作性的实质要求,并以提高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为价值目标。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旨在实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协调统一,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结构转型,接轨世界刑事司法的共同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以实质法典化为目标,对既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编纂,重新调整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选择性吸收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规范内容做精细化扩充完善。
证据制度现代化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现代化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证据制度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契机,也对之提出了时代要求。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应当立足中国司法实践,瞄准世界证据科学前沿,推进证据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新时代刑事诉讼发展需求,积极应对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挑战,并能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司法环境。相应地,刑事证据制度现代化建设应当遵循刑事诉讼发展规律,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围绕人权保障和发现真相两大目标,构建新时代刑事证据制度体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离不开网络站点平台在“第一道防线”的在线控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网络站点平台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协助执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技术上的支持与协助的具体内涵及程序规则尚存在大量的法律留白,亟待细化和完善。对此,应全面梳理反电诈协助执法义务的程序法渊源与治理法基础,结合平台协助执法的丰富实践,探究协助执法义务的基本内涵,把握平台协助执法的初步计算、筛选计算、循环计算属性,厘定响应协助与主动协助两种类型,提出比例调证、紧急协助、跨境调证、在线调证、分级担责、算法备案、实时监测、紧急止付、情况反馈等具体协助规则,从而更好地发挥网络站点平台的数字看门人功能。
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自动执行、防篡改等特性,衍生出以“去中心化司法”为理论内核的链上民主自治式治理方式。然而,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法理层面,基于区块链机制设计与博弈论相结合的“去中心化司法”均与传统中心化解纷机制之间有兼容性难题。在我国语境下,所谓的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依然是以“衍生论”维度的存证为主,极少涉及“本体论”维度的链上原始交易,未曾真正关注链上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为实现“去中心化司法”与传统中心化救济机制的有效衔接,实质性化解区块链智能合约纠纷,有必要以预防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为基点,从法律与技术等层面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递进式解纷路径。既尊重区块链的技术逻辑,为链上治理保留一定的自治空间,又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介入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